农大首页
|
首 页
|
档案馆概况
|
档案法规
|
服务指南
|
业务指导
|
档案编研
|
留言板
|
下载专区
|
档案馆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制度
作者:佚名 业务指导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9 更新时间:2020/4/27
为了加强对档案馆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维护档案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吉林农业大学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档案馆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和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档案馆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和学校规定的。
第三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档案馆信息网络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档案馆信息网络;(二)未经允许,对档案馆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档案馆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和通过网络外传等活动。(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档案馆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四条 加强对档案网络系统用户帐号的保护和管理,定期对档案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备份、更换密码、对兼职档案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五条
任何违反本制度的个人,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馆:0431-84532860 综合档案科:0431-84533289、84533014 人事档案科:0431-84533011
邮箱:dag@jlau.edu.cn 传真:0431-84532860 邮 编:130118